好意搭載出事故 司機需要擔責嗎?
生活中,同事、鄰居之間經常有互相搭“順風車”的情況,但當好意搭載發生事故,致搭車人受傷,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某天,林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其親戚沈甲和沈乙兩妻妹從始興馬市長坑方向往仁化方向行駛,途中與一轎車相撞,事故造成沈甲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原告沈甲親屬以林某、轎車司機梁某以及其二人車輛保險所投保公司作為被告訴至始興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沈乙受傷,沈甲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法院依法根據雙方的損失金額比例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分配,各責任人承擔了相應的賠償金額,共計94萬余元。其中,鑒于林某搭載沈甲、沈乙屬好意搭載行為,并未從此搭載行為中獲取利益,與客運合同及其他營運性行為有本質的區別,根據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酌定減輕了其10%的賠付責任,依法判決林某向沈甲親屬賠償合理損失費用共計40萬元。
生活中,免費搭乘他人機動車的情況非常普遍。該行為不具有契約性,非民事合同行為,其本身應屬道德調整的范疇。但在好意搭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后,便引發侵權之債,需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即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免責。法院判決搭載人承擔責任,并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為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責任編輯: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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